【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 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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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電子簽章法第2條的規定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並具憑證機構簽發之憑證者】。
在我們日常商業行為中的簽名或蓋章,除了考量電子簽章法之外,還可考量民法的相關規定,如民法第3條:
1.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2.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3.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註一),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註一 為了幫助特殊狀況無法簽名蓋章的人(比如僅存一點點行動能力,舉起手都難了),可以用十字、符號、指印代替,不過這些符號或指印旁邊需要有兩個證人簽名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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