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數位化轉型-數位發展部電子簽章法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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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數位時代之經濟活動及社會發展,此次修法包含七大方向:
1. 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符合本法規定者,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及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2. 明定數位簽章為電子簽章的一種類型,使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
3. 區別電子簽章之法律效力強度,明定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發憑證之數位簽章,具有「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之效力。
4. 兼顧數位化需求與數位包容,明定應於採用電子形式之前,以合理期間及方式給予相對人反對之機會,並告知相對人未反對者,推定同意採用電子形式。
5. 增列主管機關許可外國憑證機構前之考量原則,於具備安全條件相當之前提下,除國際互惠之外,亦包括合乎國際技術標準的技術對接合作。
6. 要求主管機關應定期調查行政院各部會及民間憑證機構對於電子簽章之核定、簽發與應用等相關情形,並辦理國際法規與市場需求等相關調查或研究,每年公布之。
7. 為提升智慧政府對電子文件、電子簽章之應用,刪除現行條文中「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之適用」部分,並設定落日條款,各該公告自本法修正施行之日起算一年後停止適用。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二年為限。
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可承認國際憑證機構簽發的憑證效力,跨境貿易可用電子簽章簽契約,大幅提升跨國商務的便利性與時效性,並同時具備法律效力。
同時,數位部為健全臺灣電子簽章技術服務業發展環境,亦規劃建立電子簽章解決方案服務能量登錄機制,期透過具公信力之登錄機制,盤點國內電子簽章技術服務能量,建構國內電子簽章產業地圖。
這項法案的通過,為企業及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與安全的簽署方式,將大幅提升文件簽署效率,並且保障簽署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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