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域名稱被註冊了
-
SHARE
-
TAG
國際規定域名註冊採用先註冊、先擁有,只要完成付費繳款動作,就可以擁有域名使用的權利。也因為這制度,有許多人會先將好記、好識別,例如:cafe.com、movie.tw的域名先註冊,等到有人要使用同樣域名時,就出高價域名移轉費用賺取暴利,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網路蟑螂。
通常遇到這情形,我們會先建議客戶可以取相似的域名來用,若真的非要用被網路蟑螂註冊的域名,也可以經由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進行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會需要花費一些時間提供資料及判定。
爭議處理機制是由中心認可的「爭議處理機構」來運作,選定具處理網域名稱爭議資格的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公正處理註冊人與申訴人之間的網域名稱爭議。
申訴人得以註冊人之網域名稱註冊具有下列情事為由,依本辦法向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一 | 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
二 | 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
三 | 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
認定前項各款事由之存否,應參酌雙方當事人所提出之證據及其他一切資料。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註冊人擁有該網域名稱之權利或正當利益:
一 | 註冊人在收到第三人或爭議處理機構通知有關該網域名稱之爭議前,已以善意使用或可證明已準備使用該網域名稱或與其相當之名稱,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者。 |
二 | 註冊人使用該網域名稱,已為一般大眾所熟知。 |
三 | 註冊人為合法、非商業或正當之使用,而未以混淆、誤導消費者或減損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之方式,獲取商業利益者。 |
認定第一項第三款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得參酌下列各款情形:
一 | 註冊人註冊或取得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是藉由出售、出租網域名稱或其他方式,自申訴人或其競爭者獲取超過該網域名稱註冊所需相關費用之利益。 |
二 |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係以妨礙申訴人使用該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註冊網域名稱為目的。 |
三 | 註冊人註冊該網域名稱之主要目的,係為妨礙競爭者之商業活動。 |
四 | 註冊人為營利之目的,意圖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產生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註冊人之網站或其他線上位址。 |
申訴人應就註冊管理機構所認可之爭議處理機構擇一提出申訴。
順帶一提一個合法買賣域名的案例:(Apple蘋果公司)當初為了要從瑞典一家做雲端服務的公司買icloud這相關的域名,花費520萬美金購買域名使用權。這案例來說,瑞典這家公司並不是網路蟑螂,原因是公司就是提供雲端服務的,使用icloud這名稱並無爭議。所以Apple只能用金錢的力量,在雙方合意下進行移轉。